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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2022-11-10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复审程序包括: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请求复审;复审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复审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审查主要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有: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即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
    4、合议庭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庭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决定书一般有3种结果。一是维持专利权有效,二是宣告专利无效,三是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前,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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