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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