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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授权委托书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纠纷 2022-11-11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然后直接在委托书上写明即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委托合同的有效期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视为在委托事项完成日终止。委托书可以写明委托期限,委托书有有效期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有效,超过约定的日期,委托书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法律对于授权委托书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的实际履行所需时间,合理协商确定。授权委托协议书还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等事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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