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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电信代理商私人公司工作两年,我的职务是零售部总经理,去之前说好是纯利润的3%作为我的年终奖金,月工资不低于7000元,在工作一年后,老板并没有按照之前约定支付我3%的奖金而后又拖欠我3个月工资一直不予发放,之后应我与老板之间性格不合我提出辞职,他同意后我就离开了,走之前他说核算好后就通知我,到现在一直没有,而且我找过两次不理不睬,明显就是耍赖了,我应该怎么办,应事情发生在2014年,一直拖到现在,我实在没办法了,请求法律援助,我们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不过我们当时是电子邮件办公,我在职期间所有的工作内容,包括公司盈利状况我邮箱都有保存。他同意后我就离开了,我应该怎么办,请求法律援助

离婚 2019-02-22 02: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和激励。一般公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制度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合同中要不要载明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公司有自主权。
    劳动者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公司进行协商。许多老板觉得将发放年终奖的权限掌握在自己手中更放心,因此不愿在合同中载明。
  • 单位拖欠员工以前的奖金,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就算是违纪辞退的,单位依然是需要支付给员工。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工作服、签到簿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有工资欠条也是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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