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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上面写的我家中的安置房归我所有,但未写清楚门牌号数,但是我和他结婚后只有这么一套房产,而且还是我家的安置房,安置房购置款也是我母亲全全交纳的,婚前也写了一份婚前协议,写明如以后离婚安置房归我所有并享有所有权,写明此份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益,我和前夫理智协商下签署了此份婚前协议,婚后房子分配下来不久我前夫提出离婚,我无奈之下同意离婚,过了一年多时间办理房产证时,知晓上面有他的名字,并打电话要求他回来过户,他同意回来过户,然后我办理了手续,几个月后房产证办理下来,让他回来过户,他却推三阻四说忙,于是我只有在等几个月,结果他直接不接我电话,后来扣扣联系,他说他没义务回来帮我过户,让我自行解决,我现在走正常程序,是不是只能起诉他,起诉他是不是要去男方的户口所在地?其实和他在一起快10年了,我也不想撕破脸皮,请问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可他的态度就是很坚决的没空回来给我过户,所以让我很无奈,难道就只能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么?我有离婚协议和婚前财产协议,请问如果假设他想反悔当初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权,他是否有胜算?离婚协议上面写的我家中的安置房归我所有,我有离婚协议和婚前财产协议,请问如果假设他想反悔当初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权

离婚 2019-05-08 16: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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