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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开离津证明,说是怕责任,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11-12 0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责令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决定。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和调解。若是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及时开具;如果公司拒绝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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