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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现在合作社欠债,债务由谁承担呢

债权债务 2022-11-12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成员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农户部分成员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债务由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整个农户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无法区分的,债务由整个农户的财产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合作社债务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
    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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