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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成立

合同纠纷 2022-11-12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保管合同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交付。符合上述要件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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