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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方,是南方人,一直生活在广东东莞;老公为北方人生活在辽宁沈阳;

1、2015年1月开始在一起恋爱;至2016年2月25日领证结婚;婚后我还是生活工作在广东东莞,他还是在生活工作在沈阳老家,领证当天我就回东莞了,至现在他要离婚我们都没有过过一天的婚后生活。因我在广东东莞,男方在辽宁沈阳,恋爱至结婚后、至现在一直处于异地恋,婚前我去过男方那边四次,每次基本一星期至10天左右;而他由恋爱到结婚从来没有来过广东找我,结婚时也没有给我父母礼金也没给我买过礼物。

?2、从恋爱到结婚后我都未用过男方的金钱,相反在一起后的这一年多期间,我花销在去他家的机票和其它日常家用品购买等使用共计26000多元,其中包括送他父母现金1600元没单据;借他的2000元、5000元、200元均有转账记录、机票购买也有票据。

3、婚前男方以我个人名义在沈阳给我买了房,房子是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而且贷方也是我个人的名字,但首付12万是男方出的.房贷共26万,自2016年4月份起每月基本是要还1400元,其中16年4月及16年8月是我还的房贷;

4、现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然后他说要起诉离婚,房子他也要回,我俩没有孩子、没有共同的生活、没有共同的债务。

请问律师帮帮我,我现在该怎么办?房子是婚前买的现在要离婚的话是怎样判的?婚前男方以我个人名义在沈阳给我买了房,我不同意,房子他也要回,房子是婚前买的现在要离婚的话是怎样判的?

离婚 2019-05-12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那要看婚前是谁买的,房产证是是谁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属于共有产权,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如果婚前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按照新婚姻法属于个人房产,离婚不分割;如果另一个人也一起还了贷款,只会将你付的贷款额判给你。

  • 1、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子女的判决怎么办?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履行。一方拒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持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2、离婚案件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注明的各方义务,如一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但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者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离婚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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