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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芝罘区黄务村的居民,我兄弟二人,在父亲名下有三套平房,建于1992年,当时兄弟二人已经毕业参加工作,且赚到的钱也用于了盖房。其中的两套房子分别作为了两个人子的婚房,另一套由父母居住。 2014年,我母亲去世,父亲把我兄弟二人各自的婚房,由父亲所有在世的兄弟作为证明人并委托了律师,签订了《析产协议》,我们兄弟二人的婚房归各自所有,而父亲居住的那一套没有处理,我父亲和我兄弟二人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以及我所有在世的叔叔大爹都在协议上签字,最后送至黄务居委会由民政调解委员会盖章作证。 协议签订不久,父亲就另找了后老伴,登记结婚了。 我想问一下,一、这份析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父亲可以反悔吗? 二、看新闻说,要把原来房产证换成不动产证,换证时我们是否可以拿着原来房产证和这份析产协议很顺利的换证成我们兄弟二人的名字? 期待您的权威解答,谢谢您! 致 礼

综合法律 2019-01-03 0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的房产证不可以改名字。小产权房无法在房管局备案,不能取得房产证,否则怎么叫小产权呢。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没产权的房子。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过户”问题。只能在购房协议上改名字。
    就是把卖方的名字,改成你家的名字。小产权房的交易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一旦有了纠纷,不受法律的保护。
  •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到房产名字时的房产分割可大致分为如下四类: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 在中国不领取结婚证先举行婚礼的,不属于合法夫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国的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实名登记制,中国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即使双方已经举行过婚礼仪式,但是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登记结婚,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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