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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宅基地可以修建吗?

房产纠纷 2022-11-12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经过批准后可以修建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因此申请条件不尽相同,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2、一般情况下,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 批房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地应当是本村村民为建住宅使用。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方可。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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