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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跟我对象结婚三年了,有个两岁的女孩,我家是长清的,他老家在梁山,结婚时他承诺会在济南或者是长清买房子,绝对不回梁山,结了婚就依种种理由推脱,孩子太小,又没地方住我就常年住在我妈家,他们那边重男轻女,孩子出生后是个女孩,户口都没有给落,拖了半年多孩子她姥姥把孩子户口落在了长清,他从事理发行业,晚上10点左右下班,经常出去喝酒,喝多了每次都是晚上两三点给我往家里打座机,吵得家人都休息不好,我们经常为些琐事吵架,他经常给我提离婚,孩子的生活费他一分钱都不给了,我天天依看孩子为主,根本就没什么收入,现在孩子跟我的花销全是靠我家里,我从长清来济南找他很多次了,每次都是一分钱拿不到,还得倒贴上路费伙食费!现在再找他,他却躲起来不见我了,我该怎么办呢?我跟我对象结婚三年了,他经常给我提离婚,孩子的生活费他一分钱都不给了,根本就没什么收入

离婚 2019-06-11 18: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孩子一般会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不能尽抚养义务可由男方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监护权的裁判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及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可以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孩子抚养权。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监护权的裁判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一般2周岁以下的,归母亲抚养。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关于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没有选择权。十周岁以上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
    《婚姻法》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夫妻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孩子归属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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