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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九十年代违反生育超生一胎,现在生育己放开本人己退休,以前的违反生育是否要追究处分请回复

劳动纠纷 2022-11-13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 存在风险进行处罚风险
  • 公司规定女职员未满30岁不许生孩子违法,生育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排除其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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