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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东签订合同2016-11-13号房租到期,到期享有优先权。房东大概是2016-09月份把整栋房屋租给隔壁店面老板肖老板。目前肖老板通知我做好撤出店面准备。到期收回,他自己用。这样我就没有优先续租权利了。希望得到律师指点,保障我个人的利益,如果直接收回,我将没有权利转让,客源也将丢失很多,装修也无法回收资金了。到期享有优先权。这样我就没有优先续租权利了。我将没有权利转让

合同纠纷 2019-01-18 08: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不对,要看你与原承租人转租时是否经过了房东的同意。
    如果是经房东同意的,那么,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房东的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如果是未经房东同意的擅自转租,那么,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你的损失只能找原承租人要。
  •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承担违约风险,取决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 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
    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
    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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