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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说我不合适这个工作。让我提交辞职报告。我已经在辞职信离职原因写了自离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7-17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1、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是受法律保护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作为劳动者,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离职。
    3、在离职期限到期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自行离开的。
    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将全部的工资支付给你。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在你向劳动局投诉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三条的规定,你的情况不适用第三十一条,而是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二条,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通知单位你要辞职,而且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发工资,你也有权辞职,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但你无需对单位赔偿. 对你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个单位的赔偿,由你和现在单位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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