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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交付方式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22-11-14 11: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一般遵循交付主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
    1、直接交付: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
    2、间接交付:出卖人并未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但已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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