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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 2022-11-15 12: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网约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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