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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7年过户,约定2019年6月30日之前迁出户口,但是卖房至今没有迁出。这个违约责任可以起诉赔偿呢?

合同纠纷 2022-11-15 1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中卖方不迁出户口可以要求赔偿。卖方不迁出户口买方无法户口迁入办理落户手续,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期限及违约责任,提高卖房者的违约成本以此敦促卖房者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
    《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卖房后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卖方不迁出户口买方无法户口迁入办理落户手续,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期限及违约责任,提高卖房者的违约成本以此敦促卖房者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
    《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二手房过户好了房东户口没有迁出,权利人可以在过户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对于户口迁移等问题作出约定,如果出卖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那么买受方可依据此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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