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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怎样要回自己的房款

我一好友贾某因下岗领办企业(城镇户口)于2007年7月分在城郊结合部(或曰城中村的生产队)经村委会同意购买一处村民破产的养殖企业房产一处,,除去购房款外,村委会另收取了过户费并出具的过户费收据。由于该处房产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由村委会出面,在其主管机关的街道办事处的村镇规划办公室给予办理了准建证。2013年由于村集体自行修建游乐园,将此处拆迁,在没有拆除房屋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下口头通知贾某拆迁。并口头承诺拆完即刻给予补偿。2013年1月9日村委会以预先拟定的格式协议与贾某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议定了补偿金额,协议签订后于2013年1月15日拆迁完毕。拆迁完毕后,由村委会验收合格并在协议上签字,另有验收合格记录存档于村委会。此后贾某曾多次到村委会要求结账给款。于2013年12月5日村委会以书面形式保证2014年5月31日一定给与还清。2014年6月5日贾某找到村委会,要求给予结账。村委会以无款为由,一直拖延,后托友人于2015年8月份要回一小部分,现在尚欠大部分。请问,贾下一步怎么办?如果起诉的话,法庭可能有两种审理方法,

(1)根据村集体格式合同约定,直接判决还款(合同有效,不谈以前)

(2)合同有效,但从建养殖场(1995年)养殖场倒闭,到拆迁后2013年12月5日审理。以小产权房(或违章建筑)为由,寻找多种理由进行审理

请问:法院应该以哪种方法审理,理由是什么?贾某怎样要回自己的房款

我一好友贾某因下岗领办企业(城镇户口)合同有效,以小产权房(或违章建筑)

综合法律 2019-05-17 2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章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制拆除或者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可见,违章建筑物的产权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处理前是不能确定的,当然不允许买卖。
  •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 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 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
  • 工伤赔偿不分户口,是按工伤鉴定等级,分1-10级,每一级有对应的补助金标准
    工伤治疗费用,提供相应票据,由社保局实报实销,工伤鉴定后,按相应等级支付补助金或者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报销费用项目、标准,工伤补助金标准,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37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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