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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2022-11-16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
    1、商标十年有效期未届满,商标权人主动申请终止商标专用权的;
    2、商标十年有效期已届满,商标权人未主动申请终止商标专用权,也未申请续展,超过宽展期的;
    3、前提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
    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2、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拒绝改正的;
    3、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申请终止,即十年有效期限未届满,商标人申请终止商标权的;
    2、自动终止,即十年有效期限届满,宽展期也届满,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办理续展手续,由商标局依法注销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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