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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有人盗窃共享单车回家,并破坏

刑事辩护 2022-11-16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开机动车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构成盗窃罪
    1、盗开他人机动车,并丢失该车辆的;
    2、为实施犯罪,盗开他人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或者在使用后遗弃、丢失了该车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 半路丢弃窃得财物,一般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犯罪分子此时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了,已经是盗窃既遂了,犯罪既遂之后如何处理赃物,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家里被盗一般属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中的入户盗窃。首先,依据《刑法》第264条,入户盗窃的量刑追诉不需要考虑实际被盗公私财物数额。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
    111、11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利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就其发现的入户盗窃事实或者涉案犯罪嫌疑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报案材料后,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受害人。之后,公安机关认为入户盗窃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受害人。受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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