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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决定批准逮捕

诉讼 2022-11-16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可以批捕。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检察院和法院,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如果需要逮捕的,可由法院依法进行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可以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法院有批捕的权利,但是应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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