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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6月31日借人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但对方到期后未还,因不懂法律常识,该欠条至今已过了2年法律时效期限。请问,现在叫对方在欠条上写上 该欠款延长半年 以及这个人的签名和今天的日期,那么这张欠条还具备法律保护吗该欠条至今已过了2年法律时效期限。现在叫对方在欠条上写上 那么这张欠条还具备法律保护吗

债权债务 2019-05-13 0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2年。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条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处理?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  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在20年内,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2年”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就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也就无从计算诉讼时效,不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经出借人催讨后,借款人拒绝归还贷款的,则诉讼时效为借款人拒绝之日起计算二年。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也只是确认了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日期,也同样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以不存在二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个人认为,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都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 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此时没有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力时予以对方宽限期的,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应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 欠条是否有写还款日期不影响效力。写了日期的,到期日第二天开始2年内未主张起诉的,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未写日期的,随时可要求还,但需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长保护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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