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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投保了,但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这种情况应该走保险呢还是向承运商追究责任呢

国际贸易 2022-11-16 2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运输合同货物丢失的如果合同或者托运签收单有相关约定,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如果由保险公司承保,走保险理赔。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除有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 未办理保价的货物丢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担责。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规定为:一般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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