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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抵押吗

房产纠纷 2022-11-17 0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可以分别抵押,当事人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可以分别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房屋、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进行抵押时不可以分别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房屋、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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