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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已经胜诉一年多了,但法院没有执行下来,原告诉讼费法院要退还原告吗要退还原告吗?

综合法律 2022-11-17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不会退还给原告,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法院依照规定判决由被告负担,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官司赢了诉讼费的退还办法是依照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原告或上诉人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用,由法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给原告或上诉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 诉讼费可以因名誉诉讼案件标的额减少而相应地退还给当事人。诉讼标的额是指诉讼中涉及到的争议的财产的价值,因此诉讼费应当按照实际的诉讼标的额进行收取,多收取的需要退还。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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