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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个人债务,催收打电话到公司,公司对我做出警告并处50元罚款,扣除年终奖金20%,全场通告处理,请问合法吗

公司企业 2022-11-17 18: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讨债公司如果以信息咨询公司、调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名义从事催收工作就是合法的,但是不能有威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从公司的注册角度出发,没有讨债这项经营范围,也不存在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讨债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属于债务,对于因为行政处罚需要支付的罚款属于债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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