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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合同里未体现违约处理方式或赔偿的违约金,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2-11-18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交付时间。未如期交付属于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房屋的情况属于逾期交房。经催告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时间部分的损失;经催告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不能按时交房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买卖商品房的过程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数额,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数额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当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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