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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有没有有效期

工伤赔偿 2022-11-18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工伤认定书不需要等六个月才生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工伤认定有时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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