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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幼儿园私自调假期放假,幼儿出现意外事故,幼儿园是否要负责任?

损害赔偿 2019-01-22 0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意外事故赔偿: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幼儿、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幼儿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 你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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