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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鉴定复审

工伤赔偿 2022-11-19 14: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伤残鉴定复查期限为自鉴定结论作出后的一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只能是劳动部门进行鉴定,不能自己到医院去鉴定,不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劳动部门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的,只能向上级进行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工伤伤残鉴定的复查期限,是一年内。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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