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承租人黄某从我处租赁临街商铺一间,从事商业活动。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所以并未签署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了三年的租赁期,以年为周期支付,其中:第一年的租赁费用为10000元/年,随后的租赁费随市场价浮动。第二年,周边商圈物价渐涨,同一个楼的其他商铺租赁费用涨至12000元/年(同一个楼的商铺共3间,全归我名下,由3个商家分别租赁),基于我与黄某的亲属关系,仍然只收取了10000元/年的租赁费用。第三年,由于市政规划和路政建设,商铺附近人流量和车流量大增,经和三位商家达成一致,租赁费用涨至18000元/年。后来,由于商铺所在街道的建筑规划,我把所有三间商铺出售了给了第三方建筑公司,并提前三个月告知了三位承租人,希望他们在商铺拆除前搬出,并及时寻找新店面。三间商铺于2015年8月29日正式拆迁,现黄某以其支付了商铺装修费为由,拒绝支付第三年度2015年4月9号至2015年8月29日(共143天,7052元)的商铺租赁费。承租人所谓的房屋装修费是指其在商铺前方增设的一个活动样板房,商铺拆除后,承租人已经自行带走全部物品。我想咨询:既然没有书面协议,我是否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要回2015年4月9号至2015年8月29日(共143天,7052元)的商铺租赁费用?现黄某以其支付了商铺装修费为由,的商铺租赁费。是否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要回2015年4月9号至2015年8月29日(共143天,的商铺租赁费用?
诉讼
2019-05-08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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