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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在2016年已到期,个人并未实际出资2000万元(占比40%),经公司原股东也同意,个人对外转让其公司的所有股权,并且约定以0元向原股东以外的个人转让其股权,并且已在工商局办理的变更,同时,在转让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税后利润进行了分配,目前新的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是10年后,请问:1、股权转让人未认缴出资就转让了股权,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税收风险?2、股权转让人以0元,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税收风险?谢谢股权转让人未认缴出资就转让了股权,股权转让人以0元,税收风险?

股权转让 2019-02-10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
  •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缴纳的税费依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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