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离婚是要在户籍地办理吗?我是跨省婚姻,在女方办理婚姻登记,女方分开两年多,有一儿子我自己带,怎样可以解除婚姻?可以在杭州申诉办理吗?离婚是要在户籍地办理吗?我是跨省婚姻,在女方办理婚姻登记,怎样可以解除婚姻?可以在杭州申诉办理吗?

离婚 2019-03-10 0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 如何处理用假身份证所作的婚姻登记?

    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而人的社会身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一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人的社会归属。
    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身份是指个体成员交往中识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和象征。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
    婚姻有一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真实身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其次,事实在先原则是指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婚姻生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稳定婚姻秩序。我国立法对于违反婚龄、重婚等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有条件承认婚姻有效。
    那么,对于使用假身份证结婚这种相对较轻的瑕疵行为,又怎么不能认可其婚姻效力呢?如果从法律上否认其婚姻的存在,但其客观存在的婚姻事实,包括有的已经生育子女,都是无法否认的。
    这些婚姻事实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效果,即承认不承认婚姻事实的存在或效力,直接涉及到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或取得其他利益等。否认双方婚姻的存在或效力,往往会给一方带来严重不利。

    再次,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那么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亦应成立且有效。

  •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
    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温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