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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再婚生宝宝需要哪些资料

婚姻家庭 2022-11-20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方离异的再婚,由当事人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婚育证明等材料向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准生证。现在已经取消准生证,依法办理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再婚准生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3、二婚的还需要准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以下材料是办理准生证夫妻需要提交的:男女双方免冠照片;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或者居委会证明,及其他要求的必要性材料等。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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