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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厂里受伤骨折,一只在厂里干了四年还能是工伤吗

工伤赔偿 2022-11-20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工负伤导致骨折的,应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在伤情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去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具体的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够知道具体的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不同,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符合工伤情形的属于工伤,一般九级或十级。但具体的工伤认定与否、伤残等级多少由相关社保部门作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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