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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一审行政部部门因程序败诉。但是法院认为部分对第三人有利。二审行政部门上诉又败诉,但却改判一审认定的事实。对第三人即本人造成担责任的后果。请教您指点一下我该怎么做?

诉讼 2022-11-20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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