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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婆今年29岁,6月份10号在医院做了阑尾炎微创手术,手术第二天我老婆给医生说肚子胀,然后医生说没通气就用了点药,期间从伤口还有黄色液体渗出,直到6月14号医生说怀疑夹子脱落了,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14号下午做了第二次开放手术,手术第二天还是有液体渗出,又到17号早上医生说可能是肠漏或是缝线处破了,建议往省医院转,现在出院了,人也将近一个月不能吃东西,现在只有不到70斤,在省医院也花了8万多元。我想咨询一下这个算是医疗事故吗?如果是我都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起诉医院!还是有液体渗出,咨询一下这个算是医疗事故吗?如果是我都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起诉医院!

医疗纠纷 2019-05-08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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