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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商标近似问题

2022-11-21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方式:
    1、根据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构图、着色、外观,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2、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3、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
    4、认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对于商标近似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原则进行:首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如果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强,则图形部分应当独立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要素之一,图形部分构成近似的,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的图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进行判断。注册申请时对是否要求保护颜色不作任何声明的,主要是考虑图形的构成是否近似,不应当把图形的颜色作为判断要素。注册申请时要声明要求保护色彩的,图形的构图和颜色都应当综合加以考虑。对于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除了前述所说的按各要素进行比对外,还应当将各要素组合后进行比对,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后近似,也应当认定两商标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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