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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股份转让协议,里面的内容是否要甲乙双方都要有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纠纷 2019-03-26 1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例如:房产转让协议书  甲方(协议人:  乙方(协议人:  甲方乙方就甲方一栋楼房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并自愿遵守,履行以下条款:  甲方在乙方付给房全部房产转让款的同时,将住于运河桥东政府宿舍区内的一套楼房(包括楼房主题,各种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所占土地)全部转让给一方。  在以后政府按政策房改时,甲方负责办理盖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房权的各种证明及相关材料,配合乙方办理确权后的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应缴各种费用全部由以方负担。  政府房改时,如需补交的房款有乙方负担,如加方原已交的房款高于该房应付款,剩余部分退给乙方。  乙方在获得楼房的同时,以现金形式付给甲方全部房款。  乙方对所的楼房有权居住,转租,转让和改建,该楼房转让后的拆迁,补偿问题与甲方无关。  如果甲方违反双方已达成协议,甲方除立即退回给乙方全部房产转让款外,按每年百分之十的利率支付全部房款的利息,致乙方搬出协议中的楼房。  如乙方违反协议,除退给甲方楼房,还应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付给甲方房租,房租从房产款中扣除。  双方协议人以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退出该房(该房也不再属于甲方及其亲属),乙方在甲方退清全部房产转让款的同时搬出楼房)。  楼房全部转让费人民币xx
    000.00元(大写)  双方担保人自愿监督本协议各条款的执行和实施,并对双方协议人所承诺各条款承担担保。  甲方:乙方:
  •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x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身份证号码:xxxx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9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950万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xxxx有限公司9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950万元)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转让费万元以方式支付甲方。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xxxx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再设定任何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权后,即按x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4、乙方承认xxxx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盈亏分担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xxxx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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