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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了一柜货,合同入仓付款,船都快到达对方港口了,却一直没付。怎样追回货,

海事海商 2022-11-21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要承担下列责任: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的责任;以及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货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在收到承运人的通知后,及时提货;逾期提货的,承担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以及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 收货人在货运合同中的义务有:
    1、按民法典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
    2、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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