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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26号提出的申请,公司要求我承担下个月全部的社保费用,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2-11-22 0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试用期社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约定依法缴纳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试用期应该交社保。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能不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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