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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没有任何钱可执行也不交执行费用,是不是要我交

案件执行 2022-11-22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 强制执行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强制执行费用一般都是由被告负担,但如果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可由双方协商进行负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 强制执行的时候被告确实没钱的,则法院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再恢复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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