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2015年2月26日对面邻居夫妇无理取闹,辱骂并在我家门出手打人,其妻先出手打我姑娘。我上去拦挡时被其父子撕住衣服并拳打脚踢。气急败坏之下我说取刀去呢,但进家后就再没出去。接着围观的人把我姑娘也推进家里扣住了大门,厮打算平息了,打伤人是我姑娘,在校大学生。这时我姑娘躺在地上头发散乱,面部红肿,恶心呕吐。我正准备去医院,听到其子打电话报案说马中华杀人呢。不一回派出所来人把我逮捕去做笔录,完了又强行拉姑娘去派出所,短短五六公里路却走了一个多小时。路上一直呕吐。办案人看笔录没法做就直接送到镇医院治疗。打针输液后医生建议必须转到县医院治疗。当时正好是过春节。我想如果姑娘病情不严重,邻居之间也不再闹了。然而大约一个月左右派出所把我叫去说其妻右手食指关节脱位皮肤裂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嫌疑人是我姑娘,当时我就蒙了。托人请做鉴定法医吃饭并问了原因,该法医说他要五千元能摆平,但三个月后预审科要立案抓人,我又多方面咨询人,大家一致认为私了算了。最终我做主请了几个人,对方索要三万五千元答应撤案,第二天我去撤案,预审科叫我让对方写谅解书,并交了一千元,可是又三四个月后,预审科叫我,说退钱要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要求叫来姑娘,我只好把对方索要三万五千元给姑娘和公诉科说了,公诉科科长说,不要说三万五,就是三十五万也是白出,丫头,我们已认定你是犯罪嫌疑人,等候审判吧。姑娘当时反驳说,不管对方的手是不是我伤的,得有证据。但我怀疑她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公诉科答应退回补充证据,就这样公检法相互推拖了一年左右,以对方坚决不配合他们没办法,还是没能鉴定,最终开庭了,我又请了辩护律师,庭上律师以办案程序不合法,对鉴定有异议,强烈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退回补充证据。重新鉴定又是对方坚决不配合拖了将近一年,我在这将近一年里几乎每天来往在公检法里跑,最终是法院委托市级部门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院撤回起诉,我在公安局于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取来了撤案决定书。给姑娘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由于公安局办案不符合法律程序,还有很多医生看出,。可能对方提供假X片,法医在法庭上没能提供出鉴定资格证。鉴定右手食指的损伤时尺子却量的右手中指等。在长达近三年的日子里不仅姑娘名誉,前途,精神上受损,我们做父母的在经济上,精神上等都受到巨大伤害。八月二十日,我要求刑事赔偿时公安局不受理。请问律师先生。我能不能洗清和挽回损失。谢谢解答要求重新鉴定。还是没能鉴定,重新鉴定又是对方坚决不配合拖了将近一年,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 2019-06-09 1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刑事国家赔偿方式的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  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  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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