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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的房子是父母在我婚前为我买的,给对方交的全款。当时一直由于对方的贷款未还完,所以迟迟未过户。直到前年才过户,这个时候我已经结婚了。请问: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法院会判一人一半吗?

婚姻家庭 2022-11-22 1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用共同财产在婚后买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在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且明确表示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其配偶对该房产依法不享有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一般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双方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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