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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h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不服中级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中级法院再审,中级法院维持其本院判决。我应向级法院申诉?谢谢!

诉讼 2022-11-22 12: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一方起诉的另一方可以反诉。反诉的内容与起诉的内容是同一法律关系的话,法院方面会根据需要合并审理。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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