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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定义为甲)因涉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公司乙又举报甲在与乙合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有侵占乙的财产之嫌,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甲立案侦查后连同涉黑罪移交检查院,检方以涉黑和职务侵占两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宣判甲涉黑罪名成立,职务侵占罪名不成立。但在一审中举报人乙没有列为受害人(即在本案的一审中举报人没有成为当事人)。一审后被告甲不服涉黑的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针对甲的上诉只对涉黑进行了审理並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甲已服刑。但举报人乙对沒有判甲职务侵占罪一事有意见,曾向一审同级的市检查院申请抗诉要求,但市级查院回复给举报人乙"不同意抗诉"。现在举报人乙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不知可行否?一审法院宣判甲涉黑罪名成立,但市级查院回复给举报人乙"不同意抗诉"。现在举报人乙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不知可行否?

医疗纠纷 2019-05-10 15: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抗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维持原判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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