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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晚上20点左右,我父亲在出租屋门外吃晚饭,附近租户有两个安徽人因为看见有个卖淫女带着一个男的从屋子里出来,然后说了些难听的,并说要打110,被那女的听到了,那女的在马路上租了个门面做按摩生意,并且在后面租了房子,有生意就把男的带进后面的出租屋。那女的听到后,就找来了门面房房东,那个男房东带了另一矮个男人,都喝了酒,边走边打电话:“这里有人闹事,带几个人来教训下!”那矮个男人走到我父亲那边问“谁是安徽人,刚哪个安徽人骂人家小姐的!”那两个安徽人就说没人骂,说的是其他事,那女的误会了,后来我妈也去劝架了,我妈说了句“我们没事,说那卖淫女做什么!”然后那个矮个跟我妈发生的争执“你卖还没人要呢!”并踢了我妈一脚,我就上去拉我妈,然后跟那男的说“你怎么说话呢?”那男的就上来踢了我一脚,我父亲就上去拉他,被他推倒在地不能动了(后来去医院检查是盆骨骨折),后来我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后就让我们自己先去看病,以后再找他们索赔,可当天晚上警察没有做笔录,说第2天再调查,直到7月28号我父亲出院,他们还没做目击者的笔录,后来我打了好多电话他们才来做笔录,在我一再催促下,那个负责的警察8月24号才把我们约到一起,并跟我说那男的不赔钱,让我们打官司,并暗示我们没有监控,目击者也都说没看到那人推我父亲,还说是我父亲打人家,没打到,自己摔倒的,由于当时比较暗,只有一个安徽女人看见了,可人家是做生意的,怕惹事,现在也不敢出来指证,至于派出所有没有记录那男的当时有没有喝酒就不知道了,现在这情况我们也不知道该不该打官司然后跟那男的说“你怎么说话呢?并跟我说那男的不赔钱,还说是我父亲打人家,有没有记录那男的当时

劳动纠纷 2019-05-22 2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打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 喝酒闹事属于寻衅滋事,根据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闹事三次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轻微的予以治安处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首先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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