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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5年中起供职于某公司做区域业务经理,后几经负责人更替,逐渐实际负责起整个省区业务,并于今年1月经由公司总部授意开始代理整个地区负责人职务,并实际参与每月的全国区域会议,经过6月工作基本保持了业务规模小有进步,但这时公司另外委派了大区负责人代替我管理区域,并未经我本人同意,调整片区负责人,给了个一个根本没有业务的小区域负责,并且任何会议均背着我组织,不让我参与公司的任何会议和决策,我想离职,请问此时我提出“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要求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是否适应劳动法38条?并未经我本人同意,请问此时我提出“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要求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是否适应劳动法38条?

劳动纠纷 2019-02-05 08: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就是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劳动者可以按第46条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三种情况,即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面对企业提出的调岗要求,员工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如何应对呢?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单位书面通知不去新岗位视为旷工,可以到新岗位报到,但一定要发给公司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的调岗行为。
    否则发生争议,员工去新岗位报到了,很可能被认为员工以实际行为同意了单位的调岗,单位再以岗定薪也是合理的。如果公司不让员工继续上班,员工可以拍照或报警等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不让员工上班的事实。
  •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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