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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经济补偿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补偿,我来公司7年,每月到手工资不只社会平均工资,公司不同意此补偿标准,公司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又答复同意继续签合同,维持原有待遇,如果我不想再干下去了(有这么一回事后,公司如果以后给我穿小鞋呢),那我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其他 2018-01-12 16: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欢迎来电咨询。
  • 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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